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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曲靖市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切實管好用好救災資金,根據(jù)上級的有關要求,結合曲靖實際,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曲靖市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并報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曲靖市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救災資金的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及時撥付和資金安全,充分發(fā)揮救災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災救濟和災區(qū)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家和省救災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自然災害災后重建補助、其他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支出、納入災區(qū)恢復重建資金計劃的其他救災資金和各類組織、個人捐贈的救災資金及救災資金專戶利息收入等資金。

    第三條  救災資金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擔。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救災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一般災害以縣(市)區(qū)為主籌集救災資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時,根據(jù)災情及損失情況,市級給予適當補助;遭受特大自然災害時,爭取省和國家資金支持。

    (二)統(tǒng)籌規(guī)劃、突出重點。根據(jù)因災損失情況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災資金,優(yōu)先安排重災區(qū),并對受災的民族地區(qū)和貧困地區(qū)給予適當照顧。

    (三)專款專用、專人、專賬管理。救災資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和發(fā)放工資,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提取周轉金和列支工作經(jīng)費,不得向無災地區(qū)和與災害無關的項目撥款。

    (四)公開、公平、公正。救災資金的發(fā)放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救災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決定或者批復救災資金安排方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安排下達資金,嚴格管理使用。

    第五條  市抗災救災綜合協(xié)調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綜合協(xié)調全市除地震恢復重建工作之外的救災工作,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統(tǒng)籌安排相應的救災資金;市抗震防震(恢復重建)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綜合協(xié)調全市地震恢復重建工作,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統(tǒng)籌安排地震恢復重建資金??h(市)區(qū)民政和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tǒng)籌安排當?shù)氐木葹馁Y金。

    各級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  救災資金的來源。

    (一)本市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中央和省級財政及各部門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列入災后恢復重建資金計劃的其他資金。

    (四)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接收的捐贈資金。

    (五)救災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災資金。

    第七條  救災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解決災民的吃、穿、住和搶救、轉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災倒損民房的修復或重建。

    (三)按恢復重建計劃方案,需要修復和重建的其他項目。

    (四)救災物資的儲備。

    (五)符合救災資金使用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救災資金的具體使用安排。

    (一)救災救濟資金用于解決災民的吃、穿、住和搶救、轉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難,以及因災損壞房屋的修繕補助。

    (二)應急搶險階段安排的應急資金,根據(jù)資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結余部分并入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統(tǒng)一使用。

    (三)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用于因災受損的恢復重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四)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用于災民的口糧救濟,解決因災帶來的生活困難。

    (五)救災儲備物資采購資金根據(jù)抵御自然災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儲備救災物資。

    (六)救災捐贈資金,捐贈者有明確意愿的,嚴格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沒有明確意愿的,結合政府安排的救災資金,統(tǒng)籌安排使用。

    救災資金專戶利息收入并入救災資金統(tǒng)籌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用途和具體使用范圍的救災資金,各地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下達資金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條  救災捐贈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guī)定。

    (一)救災捐贈資金由各級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按規(guī)定統(tǒng)一接收,其他部門不得直接接收捐贈,但政府間的捐贈可以根據(jù)捐贈者的意愿由財政部門直接接收,納入救災捐贈資金統(tǒng)計并按救災資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各級民政部門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在收到捐贈資金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間的捐贈資金繳入財政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捐款資金,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已開設救災資金專戶的,繳入該專戶,未開設救災資金專戶的,可通過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設專賬歸集),使用時專項調入預算。由民政部門提出初步安排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統(tǒng)籌安排,合理使用。

    (三)紅十字會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由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安排使用。各級紅十字會對上級紅十字會安排的救災捐贈資金應當向上級紅十字會報送使用情況和決算報表。各級紅十字會接收救災捐贈資金情況應當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救災資金撥付程序。

    (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由同級民政、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同級財政、民政部門聯(lián)合下達。

    (二)中央和省級、市級財政用于地震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由市建設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見商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民政局聯(lián)合下達。

    (三)中央和省級、市級財政用于地震災害以外的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見商市財政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聯(lián)合下達。

    (四)納入恢復重建計劃的其他救災資金,按資金渠道和相關規(guī)定程序分別下達,但必須按恢復重建計劃確定的項目安排使用。

    (五)根據(jù)政府的決定,財政部門可以單獨下達救災資金,同時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救災資金撥付和發(fā)放的時間要求。

    (一)救災應急資金,市級應當分別在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和收文后2日內下達,縣級應當在收文后盡快安排到使用單位或者災民。

    (二)救災應急以外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春荒、冬令災民的救濟資金,市級應當在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后10日內下達,縣級應在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

    (三)災后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應當按照資金籌措計劃和項目實施計劃,根據(jù)項目的實施進度情況,分期安排撥付。

    (四)有特別規(guī)定和上級資金下達文件有時間要求的救災資金,按規(guī)定時間要求撥付和發(fā)放。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級的災后恢復重建資金補助計劃。

    省、市級安排的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縣(市)區(qū)應當在省、市級確定的補助數(shù)額內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恢復重建方案應當符合災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嚴禁盲目攀比。

    第十四條  各部門下達救災資金的文件應當根據(jù)資金來源渠道分別抄報上級財政、民政、建設及其他對口部門,并抄送同級審計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和建設部門要對救災資金實行專人、專賬、專戶管理,不得與其他賬戶資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民政、建設及相關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分別將上年度安排的救災資金使用情況逐級上報上級財政、民政、建設和相關對口部門。

    第十七條  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縣級人民政府對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負總責,縣級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具體使用管理。

    恢復重建涉及的各對口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本系統(tǒng)恢復重建資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的職責,分別與相關職能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救災資金管理責任狀,層層落實責任,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救災資金管理規(guī)定落到實處。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建設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法、違規(guī)分配使用資金的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向上一級民政、建設、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tǒng)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各級監(jiān)察、審計部門要對救災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資金計劃、分配、管理、撥付和決算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察和審計,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jiān)察、審計部門報告監(jiān)察、審計結果。市監(jiān)察局、市審計局應當將救災資金監(jiān)察、審計情況匯總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對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救災資金的發(fā)放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fā)放。

    民政部門對捐贈資金的接收和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向捐贈者反饋。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災區(qū)災民救濟、倒損民房修復及恢復重建等的補助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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