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良縣堅決破除政府采購不合理門檻和限制 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huán)境
2020-01-04 08:52:28 來源:
陸良縣政府采購以“規(guī)范政府采購秩序,優(yōu)化提升營商環(huán)境”為切入點,著力防范和懲處政府采購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堅決破除不合理門檻和限制,切實打造公平的政府采購市場環(huán)境。
一是進一步清理與法律法規(guī)不符、不利于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消除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對不同市場主體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二是嚴禁采購單位的采購需求和招標文件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以列舉方式給出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8種法定情形。主要是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三是防范和懲處阻撓和限制政府主體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行為。在政府采購中,有單位或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qū)、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有政府或者部門強制性阻擾或限制社會代理機構進入本地區(qū)、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根據情況建議或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程序報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
通過各種強有力地手段,有效維護了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環(huán)境,為打造“陽光采購”、提升政府采購水平奠定了基礎。
陸良縣財政局 黃立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