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曲靖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行為、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曲靖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決策標準。
一、編制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將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二)符合法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并結合本地實際,突出針對性、具備可操作性和靈活性。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具體內容
(一)制定或調整公安管理、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重大決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調整治安、戶政、交通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為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wěn)定、社會秩序采取的長期限制性措施;
(四)其他涉及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三、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具體內容
(一)政府立法決策;
(二)突發(fā)案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三)信訪事項決策;
(四)機關管理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五)為執(zhí)行上級決策部署出臺的、沒有作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更為不利的具體實施措施;
(六)涉及刑事執(zhí)法的決策;
(七)其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事項。
四、有關要求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承辦部門(單位)要嚴格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序,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規(guī)程公開、責任明確。
(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可根據(jù)工作任務變化進行動態(tài)調整。對確需新增或調整的,由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單位)按照有關程序規(guī)定辦理。
(三)承辦部門(單位)對決策立項和決策過程中形成的程序證明材料要及時歸檔,全過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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