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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動
    公開內容

    曲靖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

    發(fā)布時間:2023-12-11 10:57:43   索引號:   文號:   來源:曲靖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二、主管部門: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三、實施機關: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設定和實施依據(jù):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清理規(guī)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6〕29號)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五、子項: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設區(qū)的市級)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

    【000180102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000180102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000180102002】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00018010200201】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條

    (3)《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第九條

    (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5.實施依據(jù)

    (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五條

    (2)《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六條

    (3)《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七條

    (4)《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五十條

    (5)《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五十二條

    (6)《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五十三條

    (7)《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五十五條

    (8)《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五十六條

    (9)《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五十七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六條

    7.實施機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8.審批層級:市級

    9.行使層級:市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市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省要素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在城市或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其規(guī)劃設計欲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第九條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并和規(guī)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guī)劃、開發(fā)利用和審批工作。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設、消防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名稱: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優(yōu)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優(yōu)化審批流程、精簡審批材料,由法定20個工作日的辦結時限縮短至10個工作日的承諾辦結時限。在省級審批時限壓減至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進一步將承諾時限壓減至3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一)推進“互聯(lián)網(wǎng)+監(jiān)管”。依托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工程建設項目聯(lián)審聯(lián)批系統(tǒng)等重要監(jiān)管平臺,加強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風險跟蹤預警和信息歸集共享,探索推行以遠程監(jiān)管、移動監(jiān)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xiàn)場監(jiān)管,提升監(jiān)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二)建立信用監(jiān)管體系。依托國家和本地區(qū)信用信息平臺,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約束機制,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為主要監(jiān)管手段,以信息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jiān)管為核心的監(jiān)管制度,將檢查對象及有關從業(yè)人員在辦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guī)、不按要求履行建設義務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lián)合懲戒機制,有效遏制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設審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guī)和不誠信行為。

    (三)加強部門協(xié)同監(jiān)管。加快轉變傳統(tǒng)監(jiān)管方式,打破條塊分割和信息壁壘,打通項目審批各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建立健全跨部門聯(lián)動響應和協(xié)作機制,實現(xiàn)違約線索互聯(lián)、監(jiān)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jiān)管格局,切實增強監(jiān)管合力,提升監(jiān)管效能。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總平面圖及項目立項批文

    (2)項目人防平面總圖2份(用虛線標示防空地下室位置、范圍,審查批準后蓋章交圖審一份)、面積計算表、首層平面圖(注明首層占地面積),明確項目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計算的各項指標要件

    (3)防空地下室平時平面圖(附人防設計說明,詳細的平戰(zhàn)轉換方案,人防專業(yè)門窗表;注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

    (4)戰(zhàn)時平面圖(注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掩蔽面積,掩蔽人數(shù),標注人防出入口尺寸)

    (5)防空地下室主要剖面圖

    (6)防空地下室通風、給排水、電氣方案圖(平時圖、戰(zhàn)時圖各一套,管線敷設、穿墻做法應具體明確)

    (7)設計單位資質復印件

    (8)建設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經(jīng)辦人身份信息、授權委托書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2)《關于調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價綜合﹝2014﹞42號)二、防空地下室配建范圍全省范圍內經(jīng)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國家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經(jīng)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軍區(qū)確定的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規(guī)劃區(qū)(包括各級各類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旅游度假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和重要經(jīng)濟目標區(qū))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中、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yī)療用房等,不包括工業(yè)生產(chǎn)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及以外的所有生產(chǎn)性建筑。

    (3)《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七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新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guī)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和重要經(jīng)濟目標區(qū)除一款規(guī)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guī)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guī)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4)《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 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由項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計方案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未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的項目,規(guī)劃部門不得發(fā)給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違反前述規(guī)定發(fā)放許可證的,應當收回所發(fā)許可證,并重新審查補辦手續(xù)。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4)決定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當場辦理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承諾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jù)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其他

    2.審批結果名稱:市防空地下室建設(易地建設費)申請的批復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暫無規(guī)定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市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暫由各地區(qū)自行規(guī)定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十五、備注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

    【000180102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000180102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000180102005】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設區(qū)的市級)【00018010200501】

    4.設定依據(jù)

    (1)《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第九條

    (2)《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5.實施依據(jù)

    (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八條

    (2)《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九條

    (3)《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五十四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六條

    7.實施機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8.審批層級:市級

    9.行使層級:市級/隸屬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市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省要素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在城市或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條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第九條。.....堅持以建為主,確因地質條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guī)定交納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當?shù)胤揽盏叵率业脑靸r制定。除國家規(guī)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名稱: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優(yōu)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優(yōu)化審批流程、精簡審批材料,由法定20個工作日的辦結時限縮短至10個工作日的承諾辦結時限。在省級審批時限壓減至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進一步將承諾時限壓減至3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一)推進“互聯(lián)網(wǎng)+監(jiān)管”。依托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工程建設項目聯(lián)審聯(lián)批系統(tǒng)等重要監(jiān)管平臺,加強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風險跟蹤預警和信息歸集共享,探索推行以遠程監(jiān)管、移動監(jiān)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xiàn)場監(jiān)管,提升監(jiān)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二)建立信用監(jiān)管體系。依托國家和本地區(qū)信用信息平臺,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約束機制,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為主要監(jiān)管手段,以信息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jiān)管為核心的監(jiān)管制度,將檢查對象及有關從業(yè)人員在辦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guī)、不按要求繳納易地建設費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lián)合懲戒機制,有效遏制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guī)和不誠信行為。

    (三)加強部門協(xié)同監(jiān)管。加快轉變傳統(tǒng)監(jiān)管方式,打破條塊分割和信息壁壘,打通項目審批各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建立健全跨部門聯(lián)動響應和協(xié)作機制,實現(xiàn)違約線索互聯(lián)、監(jiān)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jiān)管格局,切實增強監(jiān)管合力,提升監(jiān)管效能。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審批申請書

    (2)建設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經(jīng)辦人身份信息、授權委托書

    (3)項目立項批復或投資項目備案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宗地圖

    (5)項目建筑方案圖一套

    (6)設計單位資質證復印件

    (7)設計單位出具的易地建設情況說明

    (8)易地建設人防面積計算表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2)《關于調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價綜合﹝2014﹞42號)二、防空地下室配建范圍全省范圍內經(jīng)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國家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經(jīng)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軍區(qū)確定的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規(guī)劃區(qū)(包括各級各類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旅游度假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和重要經(jīng)濟目標區(qū))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中、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yī)療用房等,不包括工業(yè)生產(chǎn)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及以外的所有生產(chǎn)性建筑。

    (3)《關于調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價綜合﹝2014﹞42號)三、防空地下室申請易地建設的條件:

    按照規(guī)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除國家規(guī)定的減免項目外,確因下列地質、地形、施工條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規(guī)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必需按照規(guī)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guī)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guī)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很不經(jīng)濟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4)決定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當場辦理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承諾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jù)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其他

    2.審批結果名稱:市防空地下室建設(易地建設費)申請的批復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暫無規(guī)定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市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暫由各地區(qū)自行規(guī)定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十五、備注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000180103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000180103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設區(qū)的市級)【000180103002】

    3. 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設區(qū)的市級)【00018010300201】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

    5.實施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

    7.實施機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8.審批層級:市級

    9.行使層級:市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市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審批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省要素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拆除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2)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位置在1年內補建不低于原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積。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代替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3)難以補建的必須按應補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國家人防辦公室關于頒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限審批:(三)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2)《國家人防辦公室關于頒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級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一)拆除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不低于原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以上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積。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代替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3)《國家人防辦公室關于頒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第二十條 經(jīng)批準拆除補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等原因難以補建的,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不予補建,但必須按應補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建設。

    (4)《云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云防辦〔2004〕96號)第二十條經(jīng)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拆除單位在1年期限內予以補建。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名稱: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優(yōu)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優(yōu)化審批流程、精簡審批材料,由法定20個工作日的辦結時限縮短至10個工作日的承諾辦結時限。在省級審批時限壓減至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進一步將承諾審批時限壓減至3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規(guī)定期限內的專項檢查,確認其是否履行了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義務或給予被拆除人防工程所有單位相應補償。

    如其拒不履行補建義務或給與相應補償,應依托本地區(qū)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其進行失信行為懲戒。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人防工程拆除審批申請表

    (2)土地使用權證

    (3)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經(jīng)辦人身份信息

    (4)人防工程及設施拆除依據(jù)

    (5)發(fā)改部門立項批文

    (6)規(guī)劃總平面圖

    (7)人防工程竣工圖設計文件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2)《國家人防辦公室關于頒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限審批:(三)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3)《國家人防辦公室關于頒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級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拆除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不低于原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以上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積。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代替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4)《云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云防辦〔2004〕96號)第二十條經(jīng)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拆除單位在1年期限內予以補建。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4)決定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眯姓S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ㄋ模┥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當場辦理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承諾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jù)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批復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無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1)無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市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暫由各地區(qū)自行制定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十五、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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